寵物旅館傷害糾紛涉及誹謗及個資外洩案

1. 案件簡述: 當事人將狗送至寵物旅館寄宿,寵物返家後發現受傷以及隔天開始有嘔吐情形,跟寵物旅館反應時店家認為當下交回小狗時沒發現就不關他們事;當事人後來透過縣長信箱投訴認為店家不負責任,既沒保障消費者權益又沒為寵物提供安全健康的環境,經權責單位檢查後回復沒有違規事項;店家反而查出投訴人身分,竟投訴當事人工作場所說當事人不適任工作。 2.想問的問題: (1)店家認為權責單位檢查造成營運損失及商譽受損,想對當事人提起誹謗罪和民事賠償,這樣是否成立? (2)店家無故取得當事人個人資料,並投宿當事人工作單位意圖影響當事人工作權造成當事人身心受創,當事人能否對店家提起個資法和精神損害之訴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將狗送至寵物旅館寄宿,寵物返家後發現受傷並出現嘔吐情形。當事人透過縣長信箱投訴後,店家查出投訴人身分並向其工作場所投訴。雙方就誹謗罪、個資保護及精神損害賠償等法律問題產生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店家對當事人提起民事賠償部分:
  • 當事人係透過合法管道進行投訴
  • 投訴內容基於實際消費經驗
  • 未見有故意散布不實資訊造成店家損害之情形
  • 應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
  1. 當事人對店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部分: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店家向當事人工作場所投訴之行為,應已構成對當事人人格權之不法侵害

二、個人資料保護責任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事由。本案中:

  • 店家蒐集當事人個資應不符合第19條各款規定
  • 依第20條規定,店家利用個資應限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 向當事人工作場所投訴之行為已逾越必要範圍

參、處理建議

  1. 對當事人建議:
  • 可依個資法相關規定提起民事訴訟
  • 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保全相關證據,包含投訴過程之往來文件
  • 向個資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1. 其他建議:
  • 建議透過消保官處理消費爭議
  • 若遭受工作權損害,可向勞工主管機關陳情

肆、結論

  1. 店家提起誹謗及民事賠償之主張應難以成立,因當事人係透過正當管道投訴
  2. 當事人可能得依個資法及民法第195條對店家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3. 建議當事人保全證據,並善用行政管道處理消費糾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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