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簡述: 當事人將狗送至寵物旅館寄宿,寵物返家後發現受傷以及隔天開始有嘔吐情形,跟寵物旅館反應時店家認為當下交回小狗時沒發現就不關他們事;當事人後來透過縣長信箱投訴認為店家不負責任,既沒保障消費者權益又沒為寵物提供安全健康的環境,經權責單位檢查後回復沒有違規事項;店家反而查出投訴人身分,竟投訴當事人工作場所說當事人不適任工作。 2.想問的問題: (1)店家認為權責單位檢查造成營運損失及商譽受損,想對當事人提起誹謗罪和民事賠償,這樣是否成立? (2)店家無故取得當事人個人資料,並投宿當事人工作單位意圖影響當事人工作權造成當事人身心受創,當事人能否對店家提起個資法和精神損害之訴訟?
本案當事人將狗送至寵物旅館寄宿,寵物返家後發現受傷並出現嘔吐情形。當事人透過縣長信箱投訴後,店家查出投訴人身分並向其工作場所投訴。雙方就誹謗罪、個資保護及精神損害賠償等法律問題產生爭議。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事由。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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