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醫院解散後商譽權利爭議

和朋友在2020年合夥開一家動物醫院。當時有簽約,合約內容是醫院營運分配、貸款還款、行政事務等等。 合約到今年10月結束。 因雙方沒有要繼續合夥,決定解散清算。 但對方想繼續在相同地點、一樣的名字,沿用病歷系統等等,請問這樣我可以要求補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2020年與他人合夥開設動物醫院,並簽訂合夥契約
  2. 合約內容包含醫院營運分配、貸款還款及行政事務等事項
  3. 合約於2023年10月到期,雙方決定解散清算
  4. 合夥人欲在相同地點、使用相同名稱及病歷系統繼續經營

貳、法律分析

一、合夥關係之清算

  1. 依民法第684條規定,合夥解散後應進行清算,清算範圍應包括所有合夥財產
  2. 醫院名稱、營業地點、病歷系統等應屬合夥財產之一部分,應納入清算範圍

二、病歷資料之處理

  1. 依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病歷資料應包含:
    • 飼主或其代理人之姓名及身分證明
    • 動物種類、病歷號碼或寵物登記晶片號碼等識別資訊
  2. 相關病歷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3. 病歷資料之移轉使用應考量個資保護及專業倫理

三、商業資產之評估

  1. 營業地點之持續使用應考量:
    • 租約權利義務之移轉
    • 營業據點之商業價值
  2. 醫院名稱及商譽之評估應包含:
    • 品牌知名度
    • 既有客戶群價值
  3. 病歷系統之價值評估應考量:
    • 軟硬體設備成本
    • 資料庫建置成本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進行以下程序:

    • 委請專業估價人員進行無形資產評估
    • 與合夥人進行補償金額協商
    • 製作書面協議確保雙方權益
  2. 注意事項:

    • 所有協商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 病歷資料移轉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 建議保留相關財務資料作為舉證之用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合夥關係終止後之財產分配,建議:

  1. 應就繼續使用合夥財產之部分要求合理補償
  2. 病歷資料之移轉使用應依法處理並達成書面協議
  3. 若無法達成協議,可考慮透過調解或訴訟程序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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