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借名登記糾紛中常見的敗訴原因及相關法律風險分析。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借名登記應可成立一般契約關係。
若將借名登記視為信託關係,依信託法第3條規定,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時,委託人於信託成立後不得任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
依信託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同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考量借名登記可能涉及信託法第3條、第4條及民法第153條、第758條等規定,建議當事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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