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不動產返還糾紛

可以幫我查借名登記案件中,借名人向出名人請求返還不動產,出名人勝訴的判決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遷移登記及執業資格之相關規定,主要探討不動產估價師遷移至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時應遵循之法律程序及相關規範。

貳、法律分析

一、遷移登記程序

  1. 遷移登記申請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遷移於核准登記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以外地區時,應檢附原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遷移登記。

  2. 申請應備文件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申請遷移登記應備具:

  • 申請書
  • 原開業證書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二、公會會籍異動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遷移於原登記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以外地區時,應:

  1. 依第10條規定領得新開業證書
  2. 向該管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申請辦竣出會及入會
  3. 完成上述程序後始得繼續執業

三、開業證書效期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規定,遷移地主管機關發給之開業證書,仍應以原開業證書之有效期限為期限。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事先備妥所有必要文件,包括申請書、原開業證書、身分證明及照片等

  2. 應注意遵循程序順序:

    • 先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遷移登記
    • 待取得新開業證書後
    • 辦理公會出會及入會手續
  3. 應注意開業證書效期,若接近更換期限,應同時考慮換證事宜

  4. 建議保存相關申請文件副本,以備查核

肆、結論

考量不動產估價師遷移登記涉及多項法定程序,建議應謹慎依序完成各項程序,特別是公會會籍異動之要求,以確保執業資格之合法性。同時應注意開業證書效期,避免因遷移過程影響執業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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