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路口等待紅綠燈時遭後方汽車撞擊肩膀受傷,肇事汽車隨即逃逸。事故地點無監視器可供調閱。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肇事駕駛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案肇事汽車駕駛人應負特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本案因肇事車輛逃逸無法查究,當事人應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考量本案肇事車輛已逃逸且無監視器可稽,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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