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導致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因我方無法確認其受損地方是否為本次事故所造成之傷痕,故要求警方在上面註記,無法確認,警方根據其判斷認為非本次事故所造成,也在上面提出其看法(筆錄上,請問這樣我是否仍觸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情形
本案當事人於車禍事故後,因無法確認對方車輛受損部位是否為本次事故所造成,要求警方在筆錄上註記此一情況。警方根據其專業判斷,認為該受損非本次事故所致,並在筆錄上記載此一判斷。當事人擔心是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由於未提供相關法條,本意見書暫無法具體引用法條內容。然而,就一般法律原則而言,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成立,應考量:
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應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考量當事人行為僅係表達對事實認定的質疑,且最終記載內容係警方依職權判斷所為,應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形。建議當事人保留相關文件,必要時可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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