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詐欺人頭帳戶案件刑責諮詢

小明年齡19因在網上發現工作邀約提供卡號卻被發現對方把它當人頭帳戶被檢方起訴他為車手將面臨什麼罰則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小明(19歲)在網路上接受他人要求提供銀行帳戶
  • 該帳戶被用作詐欺集團的人頭帳戶
  • 目前遭檢方以車手身分起訴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詐欺罪共同正犯
  •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本案小明應知悉提供帳戶將作為詐欺使用,可能成立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1. 加重詐欺罪
  • 依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若為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洗錢防制法責任

  1. 提供帳戶行為
  •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 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若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 洗錢行為
  •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三款規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應構成洗錢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2. 如實供述犯罪過程並表達悔意
  3. 配合調查以爭取減輕處罰機會
  4. 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可能獲得減輕其刑之機會

肆、結論

考量小明涉及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建議:

  1. 積極尋求律師協助進行辯護
  2. 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以爭取減刑機會
  3. 如有犯罪所得應主動繳交
  4. 提供詐欺集團相關資訊以助檢方偵辦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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