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香團鞭炮事故致死責任歸屬

甲擔任某進香團前導車之義工,負責在進香途中燃放並拋擲鞭炮。詎料,其中一串鞭炮竟落入香客乙所駕駛車窗未完全閉合之自用小客車內,乙因受驚致駕駛失控而衝撞在旁徒步行走之香客丙,丙終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試問:丙的死亡結果,應由何人負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擔任進香團前導車義工,負責燃放鞭炮。其中一串鞭炮落入香客乙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乙因受驚致駕駛失控撞死行人丙。

貳、法律分析

一、甲之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甲於燃放鞭炮時應注意避免危害他人,其過失行為導致丙死亡,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丙之家屬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1. 刑事責任
  • 甲應負過失致死罪責,其行為與丙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

二、乙之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
  • 依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乙駕駛汽車致人死亡,應負汽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 與甲負連帶賠償責任
  1. 刑事責任
  • 乙應注意並控制車輛,其過失行為導致丙死亡,應負過失致死罪責

參、處理建議

  1. 刑事部分
  • 建議檢察官偵查起訴甲、乙之過失致死罪
  1. 民事部分
  • 丙之家屬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及第195條向甲、乙請求連帶賠償:
    • 喪葬費用
    • 扶養費用
    • 精神慰撫金
  • 建議先行協商和解,以減少訴訟成本

肆、結論

本案中,甲之燃放鞭炮行為及乙之駕駛行為均應對丙之死亡結果負責。考量雙方行為均具有過失,且與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建議:

  1. 就刑事責任部分,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訴處理
  2. 就民事責任部分,應由甲、乙共同對丙之家屬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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