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言語羞辱蒐證合法性諮詢

如果有人公眾用語言羞辱我 我未經過罵我的人同意 是可以拿來當作證據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受他人在公眾場合以言語羞辱,欲了解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錄音是否可作為證據使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然本案在公開場合之錄音,因非涉及私密對話,故不適用此規定。

  2. 在公開場合之言論,任何人原則上均有權利記錄,此舉不構成違法。

二、證據能力判斷

  1. 在公開場合之言論錄音:
  • 因非屬私密性對話
  • 不涉及個人隱私權之重大侵害
  • 應可作為合法證據使用
  1. 證據取得之合法性:
  • 若在公開場合遭受辱罵時進行錄音存證
  • 此種情況下之錄音應具有證據能力
  • 可作為法院認定事實之依據

參、處理建議

  1. 即時蒐證作為
  • 建議當場進行錄音或錄影存證
  • 記錄事發時間、地點
  • 保存可能的目擊證人聯絡方式
  • 若有其他相關證據亦應一併保存
  1. 後續法律行動
  • 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
  • 必要時可提起民事訴訟
  • 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具體法律行動

肆、結論

關於在公開場合遭受言語羞辱時之錄音,考量該行為係在公開場合發生,且為保護自身權益所需,該錄音應可作為合法證據。建議當事人:

  1. 確實保存相關錄音證據
  2. 記錄完整事發經過
  3. 視情況尋求適當法律救濟管道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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