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教師要求學生在課程作業中舉辦記者會時,必須贈送紀念品給該名教師,涉及是否構成行賄或貪污等法律問題。
依據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私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為私法上契約關係,應不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所定義之公務員,故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
教師利用職務上權力,要求學生贈送紀念品之行為,應可能涉及:
強制罪 若教師以成績作為要脅手段,迫使學生贈送紀念品,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教師法規範 該行為可能違反教師法第32條第一款「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及第六款「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之規定。
考量本案教師雖非刑法上公務員,但其行為可能涉及強制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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