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當事人未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應不直接負擔租金給付義務。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當事人實際使用房屋可能構成受有利益。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所受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當事人使用房屋之利益可能需要適當補償。
同居關係非屬法定之權利義務關係,費用分擔應基於雙方合意。若無事前約定,不當然產生分攤義務。
短期建議
長期建議
考量當事人雖未簽署租賃契約,但實際使用房屋可能涉及不當得利關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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