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後的遺產繼承權問題

經法院裁定確定免除對於父親的扶養義務,是否還可以在父親過世時,繼承父親名下的不動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經法院裁定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後,對於父親死亡時是否仍具有遺產繼承權提出疑問。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義務關係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然而,依民法第1118-1條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重大情節時,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本案當事人既經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應已符合法定免除事由。

二、繼承權關係

  1.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1.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規定,繼承權喪失之法定事由為: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1. 本案分析
  • 扶養義務之免除與繼承權之喪失為不同法律關係
  • 單純被免除扶養義務並非法定繼承權喪失事由
  • 除非符合民法第1145條所列事由,否則繼承權應仍然存在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保存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之相關文件
  2. 父親死亡時,可依法主張繼承權並辦理繼承登記
  3. 如遇其他繼承人質疑,可說明扶養義務免除與繼承權喪失為不同法律關係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雖經法院裁定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但因未涉及民法第1145條所定繼承權喪失事由,應仍得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順序,於父親死亡時主張其繼承權。建議當事人於父親死亡時依法辦理繼承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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