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經法院裁定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後,對於父親死亡時是否仍具有遺產繼承權提出疑問。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然而,依民法第1118-1條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重大情節時,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本案當事人既經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應已符合法定免除事由。
考量本案當事人雖經法院裁定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但因未涉及民法第1145條所定繼承權喪失事由,應仍得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順序,於父親死亡時主張其繼承權。建議當事人於父親死亡時依法辦理繼承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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