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低收入戶時,因計算到名下繼承祖先留下數百人持分土地,導致不動產超過社會救助法之規定,但又因土地持分人數眾多無法進行買賣,該如何進行處理才有機會申請到低收入戶?
當事人因繼承取得祖先遺留之土地持分(數百人共有),導致名下不動產價值超過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財產限額,但因土地為多人共有,實際上難以處分變現,影響低收入戶資格申請。
依「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低收入戶者應符合「均無自有住宅」等條件。然而,本案當事人雖形式上持有土地,但因下列因素,應可考量從寬認定:
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規定,若當事人年滿65歲,可考慮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財產審查標準較為寬鬆:
短期建議:
替代方案:
長期規劃:
考量當事人所持有之土地實際上難以處分變現,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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