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監護權與財產分配爭議案

您好 先生訴請離婚,訴狀內容為1.離婚 2.先生獨任小孩監護 3.請求返還分居期間代墊扶養費及每月扶養費,經3次調解初步有共識,唯一我希望能將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一併列入筆錄,對方認為我方突襲且不在他們起訴範圍,就擱置我方提出探視方案,並以突襲為由破局進入庭審. 請問我方策略該提反訴嗎? 反訴方向建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離婚訴訟案件,原告(夫)訴請:

  1. 離婚
  2. 請求獨任子女監護權
  3. 請求返還分居期間代墊扶養費及每月扶養費

雙方經三次調解已有初步共識,但因被告(妻)欲將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納入調解筆錄,遭原告以非訴訟範圍為由拒絕,致調解破局進入訴訟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監護權爭議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二、子女最佳利益考量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審酌下列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感情狀況
  6. 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權利義務之行為

三、調解程序之限制

依家事事件法第24條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方法及其身分地位之調解,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參、處理建議

一、提起反訴建議

應提起反訴,理由如下:

  1. 可主動爭取監護權或共同監護安排
  2. 確保探視權之行使
  3. 明確請求財產分配事項

二、反訴方向建議

  1. 監護權部分:
    • 依民法第1055條主張共同監護
    • 提出具體監護計畫
  2. 探視權部分:
    • 明確主張探視方式與時間
  3. 財產分配部分:
    • 提出財產清冊
    • 具體主張分配方案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監護權、探視權及財產分配等重要權益,建議應提起反訴以確保權益完整性。同時,應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蒐集相關事證,以利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訴訟策略得當及程序完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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