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然而,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依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本案中的房貸債務原則上應由登記名義人(先生)負擔。
考量本案涉及剩餘財產分配事項,建議雙方先行協議分配方式。若無法達成共識,可依法提起剩餘財產分配之訴。同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雙方權益並完善相關法律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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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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