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現為法定財產制,配偶曾有外遇但已獲原諒。當事人欲在維持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變更為分別財產制。
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故當事人應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變更財產制,但須經雙方合意。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變更財產制應採書面形式。
依民法第1008條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變更財產制須向法院辦理登記,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依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變更為分別財產制後,雙方財產將完全分離。
考量本案變更夫妻財產制須雙方合意,建議當事人應先與配偶進行充分溝通。若雙方達成共識,應依法完成書面契約之訂立及登記程序。如配偶不同意變更,則應維持現行法定財產制,並採取其他適當方式保護個人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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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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