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獨資公司人頭戶規避爭議

離婚,獨資公司可以分嗎?但是對方用人頭戶變成和夥公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離婚時,涉及獨資公司財產分配問題。對方已將原獨資公司轉為合夥公司型態,並使用人頭戶規避財產分配。

貳、法律分析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獨資公司若為婚後財產,應納入分配範圍。

二、惡意處分財產之追加計算

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本案中,對方以人頭戶將獨資公司變更為合夥公司之行為,應可能構成惡意處分財產。

三、價值計算時點

依民法第1030-4條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同條第2項規定,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蒐集
  • 公司變更登記相關文件
  • 財務報表及資產清冊
  • 人頭戶相關證明文件
  • 公司實際經營管理證據
  1. 法律程序
  • 可依民法第1030-3條第2項規定,就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請求返還
  • 注意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之時效限制
  • 必要時聲請假處分保全財產

肆、結論

考量對方可能涉及惡意處分財產規避剩餘財產分配,建議:

  1. 及早蒐集相關證據
  2. 依法主張追加計算處分財產
  3. 聲請保全程序確保權益
  4. 委請專業律師提供進一步諮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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