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同一混用車道上,直行車與右轉車輛發生擦撞事故,涉及車道使用權與轉彎讓車問題。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右轉車輛應負較高之過失責任。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若直行車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七款明確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右轉車輛應負之注意義務:
直行車雖具優先通行權,但仍應注意:
證據保全:
事故處理:
關於本次車禍事故,右轉車輛應負較高肇事責任,建議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考量直行車若有未注意路況等情形,可能構成與有過失,建議雙方先透過保險公司協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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