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挪用公款及設備賠償爭議

因為創業有開了一間公司,公司是我個人公司是我的名字開的,因為我有挪用公款的問題,後續有協調說會把挪用的公款補回去,但他們說因為我的關係導致公司經營不下去要跟我求償設備販售後的價差,如果我不接受這個賠償就要提告,想請問後續怎麼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為公司負責人,承認挪用公司公款
  • 已表示願意返還挪用款項
  • 公司要求賠償因當事人行為導致設備販售價差損失
  • 公司表示若不接受賠償將提起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公司負責人責任
  • 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當事人挪用公款應屬違反忠實義務之行為。
  1. 侵權行為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挪用公款之行為應構成侵權行為。

二、設備販售損失責任

  • 公司主張設備販售價差損失,應需證明:
  1. 損失與挪用公款間具有因果關係
  2. 實際損失金額
  3. 若無法證明直接因果關係,該損失賠償請求可能欠缺法律依據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立即清點並製作挪用款項明細
  • 與公司協商分期返還計畫
  • 要求公司提出設備價差損失之具體證明
  •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進行協商
  1. 協商重點
  • 針對挪用款項提出具體還款方案
  • 分別處理挪用款項返還與設備價差賠償事宜
  • 達成和解時應製作書面協議

肆、結論

  1. 關於挪用公款行為涉及公司法第23條負責人責任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建議儘速與公司達成還款協議。

  2. 考量設備販售價差損失可能涉及因果關係舉證問題,建議要求公司提出具體證明,並在專業律師協助下進行協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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