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創業有開了一間公司,公司是我個人公司是我的名字開的,因為我有挪用公款的問題,後續有協調說會把挪用的公款補回去,但他們說因為我的關係導致公司經營不下去要跟我求償設備販售後的價差,如果我不接受這個賠償就要提告,想請問後續怎麼處理
關於挪用公款行為涉及公司法第23條負責人責任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建議儘速與公司達成還款協議。
考量設備販售價差損失可能涉及因果關係舉證問題,建議要求公司提出具體證明,並在專業律師協助下進行協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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