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為一家五口,包含:
案由為父親在母親懷孕期間與第三者發生精神出軌關係,母親欲尋求法律救濟。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父親雖為精神出軌,尚未構成同條第1項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要件,但若精神出軌情節重大,已造成婚姻難以維持之情形,母親應可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
考量本案父親之精神出軌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建議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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