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精神出軌行為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之問題。
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屬於家事事件。
精神出軌行為之判斷標準應考量:
若精神出軌行為已達侵害配偶權之程度,受害配偶應可依據:
損害賠償之範圍:
考量精神出軌行為可能涉及侵害配偶權,建議受害配偶可依具體情況: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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