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離婚訴訟中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問題,特別是關於子女表達監護意願的年齡考量議題。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4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同意前,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此條文明確指出應尊重兒童及少年的意願。
未成年子女特殊需求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2條第4項:「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實務上通常考量:
考量子女表達監護意願的能力應採個案判斷,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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