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住所遭配偶更換門鎖阻擋進入糾紛

請問太太把家中大門門鎖做更換,使得我不能進屋,且跟管委會要求將我的社區磁卡消除,如果要進出必須經過太太同意我才能夠進入社區,那房子是我們婚後購買的,所有權人登記為太太,那請問他這樣有違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婚後共同購買房屋,房屋所有權登記在配偶(妻子)名下。配偶擅自更換大門門鎖,並要求社區管委會取消當事人的門禁磁卡,限制當事人進出住所的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同居義務之違反
  •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 配偶無正當理由阻礙同居,應構成違反同居義務
  • 更換門鎖及取消門禁權限之行為,應已嚴重影響當事人居住權利
  1. 財產使用權問題
  • 房屋雖登記在配偶名下,但為婚後購買之財產
  • 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除特有財產外,夫妻之財產及所得應推定為共同財產
  • 配偶不應恣意限制他方使用共同財產之權利

二、權利濫用問題

  •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配偶限制當事人進入住所之行為,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方案
  • 建議立即向配偶提出書面要求,請求恢復門鎖及門禁權限
  • 保存相關證據,如照片、通訊紀錄、管委會通知等
  • 必要時可請求警察協助製作筆錄
  1. 法律途徑
  • 可考慮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 得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命令配偶不得妨礙進出住所
  • 如有離婚訴訟考量,此為重要有責事由之證據

肆、結論

關於配偶更換門鎖及取消門禁權限之行為,應已違反夫妻同居義務及共同財產使用權,建議當事人:

  1. 先以書面方式要求配偶回復原狀
  2. 保全相關證據
  3. 必要時尋求法律途徑保障權益
  4.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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