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1 月間甲夫發現其乙妻懷孕,以久未行房質問乙女腹中胎兒 之父是誰;乙女不得不以遭丙男性侵搪塞,甲男憤而向檢察官提告,經 偵查結果認定乙丙通姦,試問: (一)偵查期間之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釋字 791 號宣告通姦除罪化,立即 生效。檢察官應如何處理本案?設若檢察官以丙強制性交起訴,法院 認定為乙丙通姦,應如何判決?(二)設若乙丙通姦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得易科罰金,未執行前, 通姦除罪化,本案應如何處理?如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隔日,通姦始 除罪化,又該如何處理?
甲夫發現其妻乙女懷孕,經質問後乙女謊稱遭丙男性侵。甲男向檢察官提告,偵查結果認定乙丙通姦。案件處理期間,司法院釋字791號解釋宣告通姦除罪化並立即生效,涉及不同程序階段案件之處理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4款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本案通姦行為發生後,因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若檢察官改以強制性交罪起訴,而法院調查後認定為合意性行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為無罪判決。
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同條第3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已執行完畢之案件,其行為之違法性與可罰性已受評價確定,通姦除罪化後應不生溯及效力。
偵查中案件:
已判決未執行案件:
已執行完畢案件:
考量通姦除罪化之立即效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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