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逃與違法逮捕刑責案

甲與朋友飲酒作樂數小時後開車離去,但因酒後精神恍惚導致車輛失控 撞毀停在路邊 A 的機車,甲心虛逃離。隔天 A 報警,警察乙調閱監視器 畫面過濾出可能是甲肇事,乃通知甲至警局約談,甲在警詢中坦承係其 酒駕撞毀 A 車 , 警察乙誤以為甲既然認罪 , 即屬公共危險罪之 「現行犯」 , 乃當場將甲依現行犯予以逮捕並上銬,但事實上甲此種情形並不符合刑 事訴訟法的現行犯要件。試問本案中甲、乙可能應負之刑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酒後駕車肇事撞毀A的機車後逃逸,隔日警察乙通知甲到案約談。甲坦承酒駕肇事後,乙誤認甲為現行犯而違法逮捕上銬。

貳、法律分析

一、甲的刑事責任

  1. 不能安全駕駛罪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本案中甲飲酒後精神恍惚導致車輛失控,應已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2. 肇事逃逸罪 依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撞毀A的機車後逃離現場,應構成肇事逃逸罪。

二、乙的刑事責任

  1. 違法逮捕罪 依刑法第302條第1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本案中甲已非現行犯,乙誤認甲為現行犯而予以逮捕上銬,可能構成違法逮捕罪。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甲應主動與A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以減輕可能的刑事處罰。

  2. 乙應立即停止違法逮捕行為,警察機關應加強員警法律教育訓練,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肆、結論

  1. 考量甲酒後駕車並肇事逃逸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及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建議尋求律師協助,妥善處理相關法律責任。

  2. 關於乙違法逮捕之行為涉及刑法第302條違法逮捕罪,建議由警察機關進行內部調查及檢討改進。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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