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地檢署詢問我是否要調解和解 我的案件是我被詐騙受害人不只我一個 有其中一個人同意和解 我是否也應該一起和解 不和解的話我應該會面臨什麼問題 和解的話又能得到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規定,本案當事人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調解應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並應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依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2項規定,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若達成調解: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詐欺犯罪之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建議:
關於和解部分,應審慎評估被告之清償能力及和解條件之合理性。
若決定進行調解和解,建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09-1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保全處置,以確保權益。
無論是否和解,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以便日後必要時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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