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詢問在未被解雇的情況下,因考核結果不利而提起救濟的勝訴可能性。
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工會法第35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得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可申請法律扶助。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與審理 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2條規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若雇主於裁決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後,仍以同一事件提起民事訴訟,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4條規定,勞工可申請訴訟扶助。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不當勞動行為,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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