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精神受創離職違約金爭議

我在公司工作8個月,有簽訂一年內離職需賠償88000的內部教育訓練費用 但因為老闆恐嚇導致身心健康出問題,也有去精神科看診並拿到醫生證明需休養至少兩週 請問這樣可以提出非自願離職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公司任職8個月
  2. 簽有教育訓練費用約定條款,一年內離職需賠償88,000元
  3. 因雇主恐嚇致身心健康受影響,有精神科就醫紀錄及醫囑建議休養2週
  4. 當事人擬提出非自願離職

貳、法律分析

一、教育訓練費用約定之合法性

  1. 教育訓練費用約定應符合比例原則
  2. 本案教育訓練費用88,000元,應視實際培訓內容及成本評估其合理性
  3. 若無相對應之培訓事實或金額顯不相當,該約定應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虞

二、非自願離職之法律依據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若對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2. 本案雇主恐嚇行為已導致勞工需就醫治療,且有醫師開立建議休養2週之診斷證明,應可認定構成重大侮辱行為

三、損害賠償責任

  1. 雇主恐嚇行為若造成勞工身心健康損害,應負擔民法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2. 勞工得請求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之行動

    • 保存就醫紀錄及診斷證明
    • 記錄雇主恐嚇行為之具體時間、地點及內容
    • 蒐集相關證人證詞或其他證據
  2. 法律程序之進行

    •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
    • 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 主張免除教育訓練費用返還義務
  3. 後續權益保障

    • 申請職業災害補償
    • 請領失業給付
    • 必要時聘請律師提供專業協助

肆、結論

考量雇主恐嚇行為可能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終止事由,建議當事人:

  1. 依法主張終止勞動契約
  2. 免除教育訓練費用返還義務
  3. 保留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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