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8個月,有簽訂一年內離職需賠償88000的內部教育訓練費用 但因為老闆恐嚇導致身心健康出問題,也有去精神科看診並拿到醫生證明需休養至少兩週 請問這樣可以提出非自願離職嗎
立即採取之行動
法律程序之進行
後續權益保障
考量雇主恐嚇行為可能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終止事由,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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