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工作者反映雇主未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涉及違反相關社會保險法規。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攤販工作者應屬「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應為第一類被保險人。
若雇主未替勞工投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勞工可能應改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身分投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
考量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健保可能涉及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強制納保規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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