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僱主因勞資糾紛進行調解並達成和解,但僱主事後未依調解書內容履行義務,當事人詢問是否構成背信罪。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故本案調解成立後應具有私法契約之效力。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建議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處理:
尋求專業協助:
考量本案僱主未履行調解內容可能僅涉及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建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以保障自身權益,而非以刑事告訴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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