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務調動爭議與契約簽訂瑕疵

如果應徵職位是工程師,但簽契約的時候,雇主快速請勞工簽名,未詳讀契約內容,也未拿到一式兩份契約,事後得知契約內容有一項,雇主可以任意調動勞工做會計或美編工作,與當初應徵職缺不同,這是否有違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勞工原應徵工程師職位,但在簽訂勞動契約時發生以下情況:

  1. 雇主倉促要求簽名,未給予充分時間詳讀契約
  2. 雇主未提供契約副本
  3. 契約包含雇主可任意調動勞工從事會計或美編等工作之條款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契約簽訂程序之合法性

  1. 依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相關資料。本案雇主倉促要求簽名,可能未完整登記必要資訊。

  2. 雇主未提供契約副本之行為,應違反勞動契約應有之互信原則。

二、工作規則之適用

  1.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就「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

  2. 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如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任意調動條款若違反勞工權益保障,應屬無效。

三、資遣相關權益

若因不當調動而終止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勞工可能有權請求:

  1. 在同一雇主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可請求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要求雇主提供完整契約副本
    • 以書面表達對不合理調動條款之異議
  2. 如遇調動情形

    • 可依法主張調動條款無效
    • 保留相關證據,包括原應徵資料及面試紀錄
  3. 後續權益保障

    • 若因此終止契約,應依法請求資遣費
    • 必要時可向勞工檢查機構申訴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勞動契約簽訂程序瑕疵及不當調動條款,建議勞工:

  1. 主張調動條款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1條而無效
  2. 如雇主執意調動,可依法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3. 未來簽約應堅持詳閱契約內容並取得副本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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