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應徵職位是工程師,但簽契約的時候,雇主快速請勞工簽名,未詳讀契約內容,也未拿到一式兩份契約,事後得知契約內容有一項,雇主可以任意調動勞工做會計或美編工作,與當初應徵職缺不同,這是否有違法?
本案勞工原應徵工程師職位,但在簽訂勞動契約時發生以下情況:
依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相關資料。本案雇主倉促要求簽名,可能未完整登記必要資訊。
雇主未提供契約副本之行為,應違反勞動契約應有之互信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就「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如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任意調動條款若違反勞工權益保障,應屬無效。
若因不當調動而終止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勞工可能有權請求:
立即行動建議
如遇調動情形
後續權益保障
考量本案涉及勞動契約簽訂程序瑕疵及不當調動條款,建議勞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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