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14條薪資短付爭議與除斥期間認定

如果在前幾個月的公司給的薪水有短少的話 是屬於薪資給付不完全,那這是屬於勞基法14條中的第5項還是第6項? 如果是第6項的話有除斥期間知悉日30日,那可能無法發動勞基法14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未完全給付前幾個月薪資之情形,勞工欲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需釐清適用項次及除斥期間之計算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薪資給付不完全之法律定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未完全給付薪資應屬違反此規定。

二、終止權行使依據之判斷

  1.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2.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3. 本案薪資短少給付之情形,應適用第6款規定,因為:

  • 第5款通常適用於完全不給付之情形
  • 部分短少給付則屬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範疇

三、除斥期間之適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權利行使期間
  • 應確實計算知悉薪資短少之日起30日內提出終止
  • 如已逾期,將喪失依該款終止契約之權利
  1. 其他救濟方式
  • 即使逾除斥期間,仍可依民法請求給付短少之工資
  • 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得向勞工檢查機構檢舉

肆、結論

考量本案薪資給付不完全之情形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終止事由,建議勞工應注意30日除斥期間之限制,並保存相關薪資給付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如已逾除斥期間,則建議循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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