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外國人在尚未取得工作許可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擔任公司總經理職務的問題。
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外國人應「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一款之工作」,始得申請居留。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應持有效簽證或適用免簽證方式入國,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始得取得停留、居留許可。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考量外國人擔任總經理職務應涉及就業服務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建議:
應先完成工作許可申請程序,不建議在未取得工作許可前即進行聘僱。
完備相關居留程序,確保其在台灣合法居留與工作身分。
避免因違反相關法規而受罰,影響公司營運及個人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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