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調解委員私下接觸合法性疑義

已經確認勞資調解委員會時間,勞資雙方可以私下接觸調解委員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詢問在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勞資雙方是否可以私下接觸調解委員的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調解程序之法定程序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1. 指派調解人
  2. 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調解程序之進行方式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1. 調解人應調查事實,並於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進行調解
  2. 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之說明應經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以言詞或書面方式為之

三、程序正義之維護

  1. 調解程序應遵循法定程序進行,以確保其公正性
  2. 私下接觸調解委員可能影響調解之中立性,應避免之
  3. 雙方當事人應有平等機會表達意見

參、處理建議

一、遵循正式管道

  1. 應透過主管機關安排之正式調解會議進行溝通
  2. 如有補充說明需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
  3. 避免私下接觸調解委員,以維護程序公正性

二、善用法定程序

  1. 依法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提出說明
  2. 應事先準備完整資料,於調解會議中充分表達
  3. 如有其他程序問題,可向主管機關承辦人員諮詢

肆、結論

考量調解程序應維護其公正性與中立性,建議勞資雙方不應私下接觸調解委員,而應依循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之正式程序進行溝通與協商。如有額外說明需求,應透過主管機關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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