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反映在餐飲業工作,每月僅休息5天,且曾連續工作12天,質疑即使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此種排班方式是否違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本案每月僅休息5天,應已違反上述規定。
即使採用變形工時制度,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三款規定:「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本案每月僅休息5天,應不符合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下最低應休日數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若有於例假日工作之情形,雇主應依法給付加倍工資。
考量本案例之排班方式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關於例假及休息日之規定,建議勞工應立即向雇主反映並要求改善,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雇主應檢討現行排班制度,確保符合法律規定,避免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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