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變形工時連續上班爭議

連續上12天班 但餐飲業有四週變形公式這樣算違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餐飲業勞工連續工作12天,雇主主張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之合法性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例假日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此為原則性規定。

若採用變形工時制度,依同法第36條第2項第三款規定:「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變形工時與例假調整

  1. 即使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仍應遵守例假及休息日最低標準:
  • 每二週至少應有2日例假
  • 每四週內例假及休息日合計至少應有8日
  1. 連續工作12天之情形:
  • 已違反每二週至少應有2日例假之規定
  • 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有關延長工時之規定

三、違法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參、處理建議

  1. 對雇主建議:
  • 應立即調整排班制度,確保符合法定例假規定
  • 如需實施變形工時,應依法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建立完整出勤紀錄制度
  1. 對勞工建議:
  • 保存出勤紀錄以維護權益
  • 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若有加班費計算疑義,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主張權利

肆、結論

考量本案連續工作12天之情形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規定,建議:

  1. 雇主應立即改善排班制度
  2. 確實遵守變形工時相關規定
  3. 補發應有之例假或依法給付加班費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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