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個狀況,我先生因公司涉及洗錢,已經歇業。之前經過勞資調解 法院調解公司都沒到。目前手上有的資料 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確認歇業,法院也有寄 公司欠我先生6萬多元,其中包含一個月的資遣費,還有預告工資和特休。 請問 我現在可以怎麼討這筆錢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情事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應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且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本案應可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5項規定,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
符合申請要件:
墊償範圍應包含:
依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建議備妥下列文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依法應及時提出申請,避免權益受損。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30日內核定,必要時得延長20日。
即使獲得墊償基金給付,仍可保留對雇主之求償權,建議保存所有相關證據文件。
考量本案雇主已歇業且積欠工資情節明確,建議立即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這是最直接且有效率的求償管道。若有疑問可向勞工保險局諮詢或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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