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作業人員救生衣罰單訴願爭議

我在高雄港從事水下作業的工作,因岸上的作業人員沒有穿戴救生衣被依法開罰,但我的工作人員皆需要從事潛水作業也都具有相關證照,我想提起訴願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高雄港從事水下作業,所屬工作人員均具備潛水相關證照並從事潛水作業。然而,岸上作業人員因未穿戴救生衣遭主管機關依法開罰,當事人對此處分不服,擬提起訴願。

貳、法律分析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責任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當事人應建立完整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二、教育訓練義務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當事人的潛水作業人員已具備專業證照,應可證明已完成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承攬作業安全管理

若涉及承攬關係,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完整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特別著重於水下作業之特殊性。

  2. 提供所有作業人員之專業證照及教育訓練紀錄,以證明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之要求。

  3. 建議於訴願書中強調:

    • 潛水作業人員已具備專業資格
    • 現有安全防護設備之完整性
    • 專業潛水裝備與一般救生衣之功能差異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專業潛水作業之特殊性,建議提起訴願,並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為依據,說明專業潛水作業應有其特殊規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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