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情事: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雇主未投保之法律效果: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違反基本工資之法律效果:
考量雇主未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應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強制投保規定,建議向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
關於給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部分,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議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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