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員工,因為班部營運問題,所以,取消總導師職務,因此,取消總導師的職務津貼。 補習班員工過了幾日向補習班提出要自願離職,因為有其他職涯規劃,補習班同意並且予以支持。 員工在等離職的工作日中,惡意言語中傷其他工作人員,並將補習班內部機密告知班外人員,同時,私下錄音打算要對補習班提出告訴。 請問,補習班可以如何自保
本案為補習班員工因職務調整而自願離職,但在離職交接期間有以下不當行為:
依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應可能構成營業秘密法之違反。本案員工向班外人員洩漏內部機密,應可能成立此條之違法行為。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補習班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請求損害賠償:
若員工之洩密行為屬故意,依同條第2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本案中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依營業秘密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補習班得提出告訴。
考量員工洩漏營業秘密可能涉及營業秘密法之違反,建議補習班: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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