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本案分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本案分析:
考量本案投保薪資調整涉及勞工保險權益,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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