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新進員工頻繁請假之處理問題,需釐清雇主可採取的合法管理措施及相關法律規範。
依《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第27條第6款規定,單位主管有權核准所屬人員二日以內之請假事項。此規定雖非直接適用於一般企業,但可供參考制定請假管理制度。
依《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9條第4款規定,未經辦妥請假手續離校應予申誡。此原則可類推適用於企業管理,要求員工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依《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6條第4項第8款規定,僱用人員無正當理由曠工繼續達三日,或一個月累積達六日者,應予嚴重處分。此規定可作為認定曠職之參考標準。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8條第4款規定,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之情形,應認定為喪失工作能力。此可作為評估長期病假員工處理方式之依據。
考量新進員工頻繁請假可能涉及勞資關係及員工管理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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