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加班時間認定與加班費計算爭議

平常的上班時間為九點到六點,時常加班到七點,但公司表示六點到6:30為法定的休息時間,因此加班時間從6:30後起算,加班到七點只有半個小時的加班費這樣合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反映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9點至下午6點,經常加班至晚上7點。雇主主張下午6點至6:30為法定休息時間,僅計算6:30後至7點的半小時為加班時間,引發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正常工作時間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本案正常工作時間為9點至18點(扣除午休1小時後為8小時),應符合法定規定。

二、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本案延長工作時間應自正常工作時間結束(18:00)起即開始計算。

三、休息時間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休息時間應安排在正常工作時間內。

四、違法認定

雇主將18:00-18:30視為法定休息時間,應有下列違法情形:

  1. 休息時間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安排,不應延至加班時間
  2. 規避給付加班費之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3. 此作法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處罰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對勞工建議

  1. 保存出勤紀錄證據
  2. 向雇主提出異議
  3. 必要時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二、對雇主建議

  1. 立即改正加班時間計算方式
  2. 補發短付之加班費
  3. 將休息時間調整至正常工作時間內
  4. 確實記載出勤時間,依法保存五年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之作法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5條等規定,建議:

  1. 加班時間應自18:00開始計算至19:00,共計1小時
  2. 加班費應依法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3. 休息時間應調整於正常工作時間內
  4. 雇主應補發短付之加班費差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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