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的上班時間為九點到六點,時常加班到七點,但公司表示六點到6:30為法定的休息時間,因此加班時間從6:30後起算,加班到七點只有半個小時的加班費這樣合理嗎?
勞工反映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9點至下午6點,經常加班至晚上7點。雇主主張下午6點至6:30為法定休息時間,僅計算6:30後至7點的半小時為加班時間,引發爭議。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本案正常工作時間為9點至18點(扣除午休1小時後為8小時),應符合法定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本案延長工作時間應自正常工作時間結束(18:00)起即開始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休息時間應安排在正常工作時間內。
雇主將18:00-18:30視為法定休息時間,應有下列違法情形:
考量本案雇主之作法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5條等規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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