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義交人員協助交通警察指揮交通 (B)法律系學生協助法院人員解答民眾問題 (C)經濟部委請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收取水源保育費 (D)大學醫學院受衛福部委請檢驗送檢檢體是否帶傳染病病原 四者在行政法上的地位為何
本案涉及四種不同情形下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的人員或組織在行政法上的法律定位問題:
關於義交人員及法律系學生的行為,應屬行政助手性質,建議維持現行輔助性質運作模式。
考量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及大學醫學院可能涉及行政委託關係,建議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委託程序,並明確界定權限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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