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被收養人,其養母已過世,養母生前無子女且未婚。當事人欲確認養母遺產繼承相關權益,以及養母的兄弟姊妹是否有繼承權。
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故當事人應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之法律地位。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關於養母遺產繼承事宜,依民法第1077條及第1138條規定,當事人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得單獨繼承養母遺產。養母之兄弟姊妹因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應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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