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腳踏車超過10年之返還請求權

A偷了B的腳踏車,然後天天騎,10年後有一天,被B發現了,A也承認是他偷的,B可以要求A返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A於10年前竊取B的腳踏車
  • A持續使用該腳踏車達10年
  • B發現後要求返還,A承認竊取事實
  • 爭點:B是否仍得請求返還腳踏車

貳、法律分析

一、所有權請求權時效

  1.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2. 本案B的請求權行使期間應未逾15年,其請求權應尚未消滅。

二、取得時效問題

  1. 依民法第768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2. 依民法第768-1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3. 本案A係以竊取方式取得,非屬和平占有。
  4. A已承認係竊取而來,顯示其主觀上應不具備善意無過失。
  5. 故A應不符合取得時效之要件。

三、返還請求權

  1.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 A應屬無權占有人,B應得依法請求返還。

參、處理建議

  1. B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向A請求返還腳踏車。
  2. 若腳踏車已毀損或滅失,B可考慮請求損害賠償。
  3. 建議雙方先行協商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法律途徑處理。

肆、結論

考量A的占有係基於竊取行為,且未符合取得時效要件,建議B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A返還腳踏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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