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A因航班飛機經常飛越其土地上空,造成噪音困擾,欲請求航班改道之案件。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可知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限制。
航空器飛越私有土地上空應屬合法使用,主要理由如下:
航空噪音確實可能影響居民生活品質,但應循噪音管制相關法規處理:
考量航空活動具有公共運輸之特性,且航路規劃涉及飛航安全等專業判斷,建議A先循噪音防制相關機制尋求救濟,單純要求航班改道之訴求實現可能性較低。建議透過行政陳情、申請噪音補償等方式處理,以維護居住品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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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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