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在台北地方檢察署前舉行集會遊行,依集會遊行法規定該地點屬於禁制區域。
依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在「各級法院及檢察署」及其週邊範圍舉行。本案在台北地方檢察署前舉行集會遊行,應屬違反該法規定之行為。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52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反面解釋,非法集會本身即不受該條文保護。
依集會遊行法第25條規定,於禁制區域內舉行集會遊行者,應處首謀者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本案集會地點既在檢察署前,首謀者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雖然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有集會之自由,但此自由權並非絕對,仍需受相關法律之限制。在特定場所之禁制規定,係為維護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所必要。
考量本案集會遊行地點可能違反集會遊行法第6條之規定,建議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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