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重機買賣詐欺糾紛

甲 17 歲,乙為其法定代理人,甲授與代理權予友人 A 向丙以新台幣(下同)10 萬元購買二手 Y 牌重型機車一輛,當場交付頭期款 6 萬元及該車,約定後續尾 款分 4 期甲將按月繳交 1 萬元。1 個月後,甲另得知丁願意以高價之 D 牌重機互 易,甲欣喜若狂,遂即刻與丁完成交車,惟尚未完成監理所車輛過戶手續。半年 後甲偶然得知原丁之 D 牌重機曾發生嚴重事故,致該車並無丁宣稱之價值。本 題 A、丙、丁均已成年。請問: (二) 甲對於丁得如何主張權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17歲限制行為能力人)與丁進行重機互易交易,事後發現丁的D牌重機曾發生嚴重事故,實際價值與丁宣稱不符,且該互易交易未經甲之法定代理人乙允許。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效力分析

  1. 甲之行為能力
  • 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 甲為17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受限制
  1. 互易契約之效力
  • 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本案互易契約未經法定代理人乙允許,應屬效力未定契約

二、瑕疵擔保責任

  1. 互易之性質
  • 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 本案互易契約應準用買賣之規定
  1. 瑕疵擔保義務
  •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丁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 丁隱瞞重機曾發生嚴重事故之事實,應構成物之瑕疵

參、處理建議

一、主張契約效力未定

甲可請求法定代理人乙決定是否承認該互易契約。若不承認,雙方應回復原狀。

二、若契約經承認,可主張下列權利

  1.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甲可選擇:
  • 解除契約
  • 請求減少價金
  1. 依民法第360條規定:
  • 因丁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甲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肆、結論

考量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丁隱瞞重機瑕疵,建議:

  1. 先確認法定代理人乙之意願
  2. 若契約經承認,建議依瑕疵程度選擇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3. 可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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