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機車買賣詐欺糾紛案

少年甲16歲,在高中聯考時,獲得好成續,其父親因而購買時價5 萬元的 A 機車送給甲作為禮物。甲騎A 車向朋友乙(18歲)炫耀時,乙經過一番審視,雖知該車非屬泡水車,但向甲表示,其為機車鑑定高手,而 A 車不幸是一輛泡水車,最好賣給他,讓他轉售他人,以免騎車發生事故。甲告知其父親,A 車經鑑定為泡水車,請求其父親同意販賣。甲之父親不疑有他,允許甲以3萬元出售該車給乙。甲在交付 A 車予乙後,乙之父親知悉其子騙人,獲利2萬元,對於甲與乙訂立之契約,欣然表示予以承認。乙於取得A 車後,立即向善意之丙(21歲)表示,願意以4萬5千元出售A 車。丙則表示,有試車的必要,等試車滿意後,再行購買。乙表示同意,並立即將 A 車交付於丙。丙在試車途中,為甲發現,向丙要求返還A車,丙主張其對 A 車甚為滿意,取得該車所有權,因而拒絕返還。甲主張丙應返還A 車的理由如下:1.甲之父親違反自己代理的規定, A 車仍屬甲之父所有;2.甲之父親被騙而同意甲出售A車,因而甲與乙訂立的契約無效;3.乙之父親明知乙騙人,其承認不發生效力;4.乙偽稱該車為泡水車,因而雙方之契約無效;5.两還在試車,因而即便乙已經交付汽車,丙仍然無法取得所有權。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16歲少年甲接受父親贈與價值5萬元機車後,被18歲的乙以詐欺手段以3萬元購得,乙再將該車以4.5萬元轉售給善意第三人丙的爭議。甲主張應返還機車的理由包含:父親違反代理規定、被詐欺而為同意、乙父承認無效、詐欺致契約無效、及丙尚在試車等。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甲父違反代理規定的主張

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本案中甲父已明確同意出售機車,應不構成違反代理規定。

二、關於甲父被騙而同意的主張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甲父雖受騙而為同意,但此僅為得撤銷事由,非當然無效。

三、關於乙父承認無效的主張

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然而乙已滿18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行為無須經父親承認。

四、關於詐欺致契約無效的主張

依民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即使存在詐欺,對善意第三人丙仍不得主張撤銷。

五、關於丙試車未取得所有權的主張

依民法第801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丙為善意第三人,已因交付取得占有,應可取得所有權。

參、處理建議

  1. 甲應可依民法第92條規定向乙主張撤銷買賣契約
  2. 甲可依民法第179條向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3. 不建議對善意第三人丙主張權利

肆、結論

考量甲的五項主張均難以成立,建議甲不應向丙主張返還機車,而應循民法第92條撤銷權及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乙請求救濟。同時,因丙為善意第三人,依法應受到保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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